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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用技能:发购物卡作为福利该怎么走账?
来源:正保会计学堂 日期:2018-09-27 浏览
我国重大节日比较多,为了体现对员工的关怀,一些适当的员工福利还是必要的,这是好事,但是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可确实也是增加了一点工作量,那么有个知识点: 过节给员工发购物卡作为福利,应该怎么走账呢?


主要是以下几点:

1、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发票的收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因此公司用于员工过年福利而购买的购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物卡用来作为端午节的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以购物卡形式发放节日福利都属于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应酬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购物卡公司用来送给客户,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